【书记手记】赵会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再出发
2018-03-27 16:20 来源: 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洛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赵会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将党的十九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方针政策以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载入宪法,同时对宪法中不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部分修改和补充,既遵循了宪法发展规律,又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要求。

发挥宪法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党的十九大通过修正党章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宪法修正案又把党的指导思想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这对于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把力量凝聚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十分必要。同时,由于当前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宪法与这些新变化、新使命有着出现不适应的情况,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进去,及时修改、调整和充实,既有利于维护其稳定性,也有利于推动完善发展,更好维护宪法的统一、尊严、权威。

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方略,也是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政治原则。宪法修正案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论断,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提供了宪法依据,有利于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国家工作、事业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对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绝对领导。

团结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通过宪法修正案确认新时代我国发展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奋斗目标、基本方略,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体系,不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团结凝聚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

为《监察法》的出台和监察委的成立提供法律依据。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部分增设监察委员会,规定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性质、地位、职权、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等,然后根据宪法制定《国家监察法》以及设立国家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必然要求,对于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圆满完成等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部署后,按照省委、省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洛阳市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蹄疾步稳、扎实有序推动改革试点工作。截止1月26日,洛阳市县两级监察委全部完成组建挂牌,全市共划转编制336个,转隶241人。洛阳市监察委自1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即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目前已进行案件初核39件,立案5件,党政纪处分8人,对2人采取了留置措施。

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实现监督工作全覆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整合反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现实要求。那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指示,制定国家监察法就是必然的要求。

监察法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应该说,监察法草案意义重大,内容丰富,重点突出,亮点纷呈。比如: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实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体制,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行监察官制度,明确监督、调查、处置三项具体权能是监察机关的职责,规定了留置权的使用及留置时间,等等。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其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反腐败国家立法,把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监察法从加强党的领导、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如何行使监察权、监察的对象是谁、监察机关的权限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加大反腐败力度,提高反腐败效率和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实现了监察全覆盖。监察法专门规定了监察的范围,明确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不以身份为限,而是看是否履行公职、从事公务。比如,之前我们工作中遇到的许多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涉及到的大多是直接面对群众、与群众朝夕相处的村干部。如果是党员干部,我们还能给予党纪处理;如果是非党干部、村民小组长等,办法就不多。监察法专门规定,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等六种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这样,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不以身份为限,关键看是否履行公职、从事公务,真正实现了监察范围全覆盖。


责任编辑:   李先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