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以案促改警示教育 让新条例在舞钢“落地生根”
2018-11-27 07:58 来源: 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王赖货同志在冬春救灾款发放过程中,违规将2400元资金挪作他用。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1月21日,舞钢市枣林镇召开以案促改工作警示教育大会,通报该镇罗庄村党支部书记王赖货违纪案例,230名镇村干部现场接受教育。

通报处分决定、宣读当事人的检查书……警示教育大会刚结束,枣林镇纪委又召集39个行政村“三委”负责人“开小灶”。舞钢市纪委监察委的新条例宣讲队3名成员已等在那里。

“我们趁热打铁,请市纪委监察委条例宣讲队以案说纪,为我们答疑释惑,大家要踊跃发言。”镇纪委书记张春波讲道。

“案例中王赖货把本该专款专用的民政救助资金用于村办公支出,侵害了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此,组织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宣讲队成员、舞钢市纪委监察委审理室丁战给出了处分依据。

“是呀,以前老想着公家的钱只要不揣到自己腰包里就不算违纪,现在看来这种想法是错的。”黄庄村党支部书记黄广喜打开了大家的“话匣子”。

“真是一语点醒梦中人,刚才听得我后背发热、额头直冒汗,为推进工作,我也曾动过这样的念头,现在真是庆幸没有迈出那一步。”老庄村党支部书记李玉国说道。

“这次警示教育可是给你踩了一脚急刹车,省得你小错演变成大错,到时后悔也来不及!”前邢村监委会主任邢玉甫打趣儿地说。

……

“处分不是目的,教育改过才是初衷。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特别新增了对扶贫领域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将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规定,所以,大家不能有侥幸心理,更不能任性用权,要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好群众利益,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宣讲队成员、舞钢市纪委监察委第四执纪监督室张俊超提醒道。

大家认真听着、记着、思考着……

“身边‘活教材’警醒身边人,大家可不能热一阵子,而是要牢记一辈子。大家要汲取教训,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事,这既是对群众负责,也是对自身保护。”张春波推心置腹地说,“镇上的监察室这月初已挂牌运行,村监委会主任兼任村廉情监督员也都颁发了聘书,你们要当好镇党委的‘流动监督哨’,真正做到规范用权、廉洁履职。”

“在座的都是村里发展的‘领头雁’,功劳都记着呢,但纪律和规矩时刻不能忘!只有不断校正思想之舵、作风之帆和履职之锚,才能保证方向不偏、立场不移,带领群众早日致富奔小康。”宣讲队长、舞钢市纪委监察委宣传部彭冲一边鼓劲,一边提醒。

为推动新条例在舞钢落地生根,舞钢市纪委监察委用好以案促改警示资源,结合典型案例,开展针对性的党纪条规教育。在全市抽调政治过硬、理论功底厚、业务素质高的纪检监察干部18人,组建6支宣讲小分队,到乡镇(街道)开展新条例宣讲活动。像这样的党纪教育课,自8月底新条例颁布以来,已先后开展18场次,受教育党员干部1200余人次。(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

责任编辑:   张凌云